东华大学校董会章程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东华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。为了增强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活力,集聚各方力量,拓宽社会支持办学的渠道,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,特成立东华大学校董会。
第二条 东华大学校董会是东华大学与社会各界全面、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,是为东华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建议,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。
第三条 东华大学校董会将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,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办学,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,促进和强化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,共同将东华大学建设成为国内一流、国际有影响、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。
第四条 校董会成员承认并遵守校董会章程,坚持合作共赢原则,维护东华大学的整体利益,为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。
第二章组织机构
第五条 东华大学校董会由以下人员组成:
(1)社会知名人士、著名学者和企业家;
(2)国内外出资捐助东华大学办学的组织代表或个人;
(3)东华大学校友的代表;
(4)东华大学的代表。
第六条 东华大学校董会设主席一名,副主席及校董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。校董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,负责校董会日常事务。
第七条 校董会每届任期四年,主席、副主席、校董均可连任。
第八条 校董会根据需要,设立名誉主席、名誉副主席、名誉校董若干名。
第九条 校董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。校董会各项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成员通过方能有效。经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协商,可以召开校董会临时会议。
第三章校董权利
第十条 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,对东华大学的发展规划、重大决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第十一条 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享有招聘毕业生的优先权,也可与学校协商为其培养各类急需专业人才。
第十二条 享有进行科研合作和接受科研成果转让的优先权。
第十三条 定期获得有关东华大学建设与发展、教学与科研等信息。
第十四条 根据个人条件,可以参加东华大学的有关教学、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,参与学校的对外交流活动。
第十五条 对校董会筹集的办学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。
第十六条 经校董推荐的学生,符合招生条件者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。
第四章校董义务
第十七条 关心和支持东华大学的发展,积极为东华大学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;
第十八条 协助东华大学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、引进优势资源;
第十九条 协助和促进东华大学开展与海内外大型企业、政府机构、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;
第二十条 提供和学校发展有关的信息,优先向东华大学委托研究课题,为学校的教学科研、教师的挂职锻炼、学生的实习实践提供便利条件。
第五章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东华大学第一届校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东华大学。
2011年10月27日